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甘肃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 : GANSU PROVINCE INSTITUTE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 TURE
英文名称缩写为: GSIC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甘肃省土木建筑学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是全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指导。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我省建设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技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我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提高,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我省土木建筑事业的更大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甘肃省建设厅和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及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5 号 ( 建设大厦 16 层 ) ,邮政编码: 730030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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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贯彻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坚持百家争鸣,倡导认真务实的优良学风和恪守科学道德,努力完成以下任务:
( 一 )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 二 ) 加强国内国际交往,同省外、国外有关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和友好合作。
( 三 ) 对我省有关土木建筑科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提出决策建议,积极发挥政府与工程技术人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 四 ) 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
( 五 ) 维护我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土木建筑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和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 六 )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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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 个人会员为 :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工程师、建筑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
2 .从事土木建筑科技工作 10 年以上,并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重大贡献者;
3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在土木建筑工程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工作成就的领导干部;
4 .定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符合以上条件的中国籍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 四 ) 团体会员为: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 ,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群众团体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 五 )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1 .曾任本会常务理事、秘书长,本会分科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在换届后不再担任学会职务,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
2 .在专业上有重要贡献的知名专家和学者,包括定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中国籍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3 .对某一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支持本会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个人会员经本会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团体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 三 )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 四 ) 荣誉会员:由本会相关学术委员会、地区学会,外国群众团体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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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表彰和奖励;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按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可根据建设领域学科发展及经济建设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术委员会按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本会的直接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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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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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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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 本会经民政厅社团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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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11 月 17 日 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