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精神,促进本会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所设专业学术委员会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现行法律及有关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章程。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下设二级专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委会”)。所设的二级专业学委会是按建设学科领域的划分组建的学术性组织,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各专业学委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直接发展会员。
第五条 本会所设专业学委会名称统一规范为 : “甘肃省土木建筑学会 xxxxxx 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按照省建设厅、民政厅、省科协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会对所设专业学委会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各专业学委会对本会 ( 法人 ) 负责。甘肃省土木建筑学会对下设专业学委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专业学委会按本会章程规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专业学委会委员以会员单位推荐、个人会员中民主选举并经资格审定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 专业学委会委员的任期为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申报本会批准。
第九条 专业学委会由本学科学术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 (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推荐本单位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资望的学科带头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 3 至 5 人 (由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在本学科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委员担任。具体人数视学科人数和规模确定) ,秘书长 1 人 (由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委员担任) ,副秘书长( 可由各学委会视工作需要在学术委员中选拔设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为届满时不超过 70 岁(国家或省级学术带头人、知名人士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为届满时不超过 60 岁。学术委员中 50 岁以下的人员应不少于 1/3 。
第十条 专业学委会的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参与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学术研究和科研成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为团体会员单位成员或省土木建筑学会个人会员; 2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获国家注册(一级)执业资格(兰州以外无高级技术职称的单位应满足获中级职称十年以上,有特殊贡献或学术成就,担任院(公司)级技术负责); 3 、单位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 4 、担任学术委员一般不宜超过两个专业,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专业学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30 人,从业人数较多的专业最多不超过 50 人。
第十二条 专业学委会两年未开展活动,应向本会说明情况,必要时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予以撤销或重组。
第十三条 成立专业学委会,须根据学科发展及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较为明确的学科领域、己有一批相当数量的技术人员和学科带头人,并经书面申请、报本会审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三章 业 务
第十四条 专业学委会的主要业务是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动态,跟踪本学科的发展、趋向 , 组织政策研讨和科技交流,围绕本学科的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与创新,紧密联系经济建设实际,促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五条 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关注本省经济建设及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科技建议;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专业学委会在本学科范围内,接受本会委托,推荐并协助发展资深会员及外籍会员。
第十八条 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各专业学委会的学术工作、业务工作及涉外工作,受本会秘书处领导,由秘书处联系经办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委会的办事机构须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能承担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在有关学科的技术水平及综合实力处全省领先水平, 并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支持专业学委会开展工作 。挂靠单位或由专业学委会提出,报经本会批准,或由本会商有关方面指定。专业学委会因工作需要挂靠在业务管理部门时,学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委会须按规定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学委会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论文集等,须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